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南门附近,虚构事实骗取夏某某(男,21岁,黑龙江省人)佳能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2390元)和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600元)后,先将佳能相机抵押给他人,后又以需要用钱为由,将苹果笔记本电脑抵押给刘某某(女,25岁,黑龙江省人),骗取其人民币15000元。所骗电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投案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在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暂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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