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3231990********,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蓬安县**乡**村**。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期限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丘某某资金短缺且有购车需求,被告人杨某某提议可通过以租代购方式购买车辆。后丘某某向杨某某支付18000元用于支付首付款,杨某某向东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转账首付款13800元,并让丘某某到上述车行签署合同、提车。丘某某与被害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通过以租代购方式支付首付、分36个月每月支付月租6889元的方式租赁本田雅阁小轿车(价值136000元)。丘某某签订合同后取得车牌号为粤S2Q****本田雅阁小轿车,后杨某某以协助丘某某维修汽车划痕为由将上述汽车驶离。
(二)2019年4月,韦某某因征信问题无法购车,通过肖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联系,杨某某提出可用以租代购方式购买汽车。4月3日,杨某某介绍韦某某到本市常平镇袁山贝村聚丰楼一楼享个车车行签署合同、提车,韦某某与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以租代购方式支付首付11600元(由肖某某转账支付)、分36个月每月支付月租5800元的方式租赁丰田牌卡罗拉小轿车(价值117000元)。韦某某签订合同后取得车牌号为粤SX6****丰田牌卡罗拉小轿车,后杨某某将上述汽车驶离。
破案后,涉案汽车均未能起回。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中堂镇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阳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作案工具手机,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卷。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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