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购买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16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归还陈某某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
2.被告人杨某某确认的支付宝交易截屏,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骗得他人钱款数额及钱款去向。
3.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还款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红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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