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县,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嘉某某**镇**村,住该镇**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申报大豆生产者补贴时,将承包同村居民沈某某实际种植高粱的土地按在账面积59.7亩申报大豆生产者补贴,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款19104元;将承包同村居民王某某实际种植玉米的土地按在账面积120亩申报大豆生产者补贴,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款35400元。共计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款54504元,被杨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全部返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款,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村农户种植玉米和大豆面积统计表、2018年**村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公示表、**村2018年农户种植玉米和大豆面积统计表(粗报)、**村2018年农户种植玉米和大豆面积统计表、情况说明、告知书、土地承包合同、2018年**村出租土地给杨某某的农户差价补贴明细表、2018年**村杨某某差价补贴明细、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成功清单、**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黑龙江省财政厅缴款书等;
3.证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时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 琳
检察官助理 马海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