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于鹤岗市兴山区,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
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2月18日 |
|
监视居住时间 |
2020年2月18日 |
|
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
案件事实 |
经依法查明:2017年4月17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给被害人魏某某(男,35岁)办理驾驶证增型的名义,先后分三次通过转帐的方式收取魏某某人民币21000元。后杨某某将此款用于购买网络彩票花掉。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
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
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
检察官:谢丽梅 2020年5月27日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