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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4********,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个体,住阳泉市矿区**园**楼**门**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当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至2019 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编造其在铁路部门工作,其母是阳泉市**区政府管人事的局长,有能力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集团工作、**集团**财务岗工作的事实,以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甲索要交通银行信用卡以透支、好享贷分期贷款等方式进行消费,后又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王某甲索要钱款,共计从王某甲处骗得钱款222334.98元,并将骗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后王某甲知其无能力办理此事要求归还所付款项时,杨某某拒不退还。

二、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编造有能力为被害人王某乙之子孟某某办理参军入伍的事实,向王某乙索要办理费用47900元,后杨某某将所收款用于个人挥霍。被害人王某乙得知杨某某无能力办理此事要求退款时,杨某某拒不还款。案发后,杨某某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能为他人办理工作及参军入伍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270234.98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亚俊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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