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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二道**村,住长春市二道**小镇****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使自己的无证房屋能够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通过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均另案处理)的帮助,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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