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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中间人得知被害人王某某未耍朋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附**号家中,通过微信和电话冒充杨某某的表妹“冯小琴”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建立恋爱关系,相继以购买各种生活用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1773.6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773.6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手机物证;

 2.户籍信息、现金交款单、微信转账记录流水、银行卡交易记录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辩认笔录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77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建议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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