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马某某、金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汇锦花苑13幢404室,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寻找不特定被害人,冒充女性身份,虚构与被害人谈恋爱的事实,编造“没钱吃饭”、“生病需要做手术”等理由,实施诈骗。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3起,骗取人民币合计19689.99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2199元的白色vivoA92s手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合计人民币10689.99元。
2.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合计人民币4200元。
3.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合计人民币4800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2199元的白色vivoA92s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淘宝订单详情等书证;
2. 被害人高某某、马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明华
检察官助理 周 颖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