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微信刷单返现为由,诱使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当晚,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杨某某退还该款并许诺连续如此操作三日即可赚取人民币800元。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次日晚上,被害人陈某某连续两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领取上述钱款据为己有,不再联系被害人陈某某。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福清市凯宴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3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12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