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到2019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连信添加受害人邓某某后,故意隐瞒性别,谎称自已为准备离婚的妇女,并假借恋爱为名要求邓某某发红包。于是双方通过微信取得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微信名“永远**”)在微信上慌称自已是祁阳县白水镇井水村的王某某并与受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编造打官司离婚、治病、缺生活费等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邓某某(微信名为“青鸟的**”)微信转账共计41200元。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退赔了受害人邓某某人民币4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4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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