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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新营乡**村**社**号,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天润大厦楼下停车场岗亭内,谎称有能力办理承包出租车事宜,以收取办事费为名骗得被害人燕某某人民币40000元。破案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处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立群

书记员:范  丹

2020年5月28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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