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2020年6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受马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指使,在其创建的微信群中发布“黄河**”、“**健康产业平台”、“***数字货币”、“丹东***”等“**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的诈骗信息,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诱骗漳州市芗城区等地被害人庄某某、王某某投资上述虚假项目,共骗取人民币56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艳珊
检察官助理:廖庆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起诉卷宗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肆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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