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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3016,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需要有偿代还信用卡的理由,诱骗他人替自己偿还信用卡后逃走,而后将信用卡套现,共骗取他人3200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9日19时许,在长沙角的“诚信寄卖行”内,被告人杨某某假意承诺支付被害人100元手续费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吴某某帮忙代还信用卡16000元。吴某某分两次替杨某某偿还信用卡,第一次吴某某通过手机网银APP向杨某某的信用卡转账6000元,后杨某某将6000元通过POS机偿还给吴某某。当吴某某第二次通过手机网银APP向杨某某的信用卡转账10000元后,杨某某趁被害人不备,迅速逃离现场,后将10000元套现挥霍。

2.2019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故伎重演,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益城联天酒店附近的鸿源寄卖行,以同样的方式谎称需要有偿代还信用卡37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分三次替杨某某偿还信用卡,第一次被害人替杨某某偿还信用卡4000元,杨某某通过POS机偿还3157元给被害人;第二次被害人替杨某某偿还12000元,杨某某通过POS机偿还11839元给被害人,当第三次被害人替杨某某偿还21000元后,杨某某趁被害人不备,迅速逃离现场,后将22004元套现挥霍。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交易流水详单、转账回单、银行APP交易流水照片、信用卡、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指认其使用的微信账号信息、指认其支付宝提现记录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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