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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1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沙市**保险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湖南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星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原为办公地址在本市天心区**路与**路交汇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长沙**管理部”业务员,2016年7月27日离职。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客户刘某某。2016年9月底,杨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原工作单位同事的信任,获得相关文书和签章,将被害人刘某某妻子毛某某在该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金账户”中的存款62000元(人民币,下同)转账至刘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随后杨某某对刘某某谎称该款为他的个人工资收入,刘某某按杨某某要求扣除杨某某之前向其借款的本息32000元后,将余款30000元交给杨某某,该款被杨某某挥霍一空。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母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关于客户毛某某的情况报告、离职证明、保险单、个人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收付费类)、万能险保单个人账户明细表、账户交易明细(客户)、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8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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