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北省黄某某人,住**镇**一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虚构自己在黄某某**镇**墩、**村有百亩湖田要对外承包的事实,在网上购买虚假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的信任,从吕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被吕某某发现后杨某某分多次还吕某某2.6万元;2017年10月份,杨某某以同样的诈骗方式虚拟自己在黄某某**镇**农场有百亩湖田要对外承包,骗取被害人易某某信任后,从易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地形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收条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现场地形图、手机截屏、犯罪查询结果;2、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黄)公(司)鉴(文)字[2020]0002号;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吕某某、易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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