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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90********,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害人元某某因被骗了钱财,于是通过QQ搜索加入了“杀猪盘受害者群”寻求帮助,被告人杨某某是该群群主,其自称认识一个北京反诈中心综合平台公安局的“周警官”,并将“周警官”的QQ号给了被害人元某某,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又用其他QQ号冒充“周警官”与元某某互加好友,随后用周警官的口吻以帮助元某某追回被骗资金需要打点领导、补佣金等名义陆续诈骗元某某29000元人民币。2020年6月7日,被害人元某某报警。2020年8月13日,民警在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将被告人杨某某传唤回朝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杨某某到家后向民警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杨某某已主动退还被害人2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燕玲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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