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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虚假购买游戏账号,并冒充平台客服以出售游戏账号需交纳保证金、平台积分不足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3500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6日经陵水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查说明、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账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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