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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8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因资金紧张,欲骗取口罩货款弥补资金漏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有大量口罩及额温枪存货,吸引他人向其购买,后通过微信谎称有口罩和额温枪货源,预定1-2天可发货,并压低价格吸引购买,以收取全部货款或部分定金后不发货或部分发货的方式,骗取共计23630元,均用于还债及个人开销。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支付口罩定金23950元,为骗取信任,杨某某以600元价格购买200只口罩发货给马某某,后退款5000元。

2.2020年2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实际无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支付额温枪定金4680元,未实际订购额温枪并发货。

3.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口罩货款600元,未实际订购口罩并发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杨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马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联系方式:1826755****;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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