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广东**广告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西湖区**镇**楼**室广州**广告公司内,利用被害人王某某承接广告业务需要制作广告灯箱之机,虚构有熟悉的业务供应商,伪造合作广告安装制作协议,骗取王某某协议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方式:186680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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