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7********,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商量合伙做汽车生意,由郭某某出资,杨某某负责办理具体业务。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杨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获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陆续骗取郭某某70500元,后将该款用做个人花费。经郭某某催要,2017年8月17日,杨某某偿还郭某某8000元。
2019年11月18日,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杨某某到长垣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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