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附**号。2018年11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2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3月份,受害人安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帮助联系贷款,杨某某称贷款需要7千元包装费,就能为安某某办理贷款。在杨某某以钉钉号与安某某联系过程中,杨某某又以自己的微信号(qq18749839407)冒充郑州的贷款人与安某某联系,分三次骗取安某某6000元。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安某某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7月20日被通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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