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号,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郑某某认识被害人薛某某,并谎称其认识石家庄市**中心主任赵某某,能通过赵某某承揽工程项目。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给赵某某送礼为由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信通花园小区门口处收取被害人薛某某现金人民币60万元。后杨某某进入信通花园小区将钱款藏匿于小区内隐蔽处,出小区后见到郑某某、薛某某后谎称已将钱款送于赵某某。待与郑某某、薛某某分手后,被告人杨某某返回小区将钱款取走,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生活消费和生意投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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