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7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苏州市吴某经济开发区茂源路1号厂区内,采用谎称帮助被害人疏通关系以达到避免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目的为由,骗得被害人燕某某、曹某某、符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主动至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运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牌手机1部(照片)等物证;
2. 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检察官助理 周欣桐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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