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5********,汉族,文盲,无业,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韩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树木所有人,将他人栽种在盱眙县**镇境内的意杨树“卖”给被害人韩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树木所有人,将他人栽种在盱眙县**镇**村采石场附近的意杨树“卖”给被害人韩某某,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买树款2500元。
2.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树木所有人,将刘某某栽种在盱眙县**镇**村田头的意杨树“卖”给被害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买树款5800元。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树木所有人,将他人栽种在盱眙县**镇**村采石场附近的意杨树“卖”给被害人喻某某,骗取被害人喻某某买树款16000元。
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树木所有人,将他人栽种在盱眙县**镇**村采石场附近的意杨树以150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卢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买树款13000元。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卢某某索要剩余的2000元树款时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9年9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树木所有人,将他人栽种在盱眙县**镇**村采石场附近的意杨树以123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韩某某,在结算买树款过程中,因被害人韩某某得知树木并非被告人杨某某所有而未骗得树款。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罗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喻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翰轩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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