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咸鱼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因咸鱼网交易有第三方监管,杨某某便引导在咸鱼网上看到信息的被害人使用微信交易。杨某某在微信中用盗取的口罩照片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采用收钱不发货的方式,共骗取28名被害人5400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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