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0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在“兄弟会展商户群”(群成员467人)内发布销售一次性口罩、N95等型号口罩的虚假广告信息,后通过虚构厂家资质、伪造快递单据等手段,以收取预付款不发货的方式向买家实施诈骗,先后骗取苏某某、房某某二人(分别居住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山东省济宁市境内)人民币合计5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还上述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转款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房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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