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新村**号(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化名陈某甲,在本市**镇,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的方式添加荘**为微信好友,后通过与荘**发生性关系、以急需用钱为由、出具落款签名为陈某甲的借条等方式骗取荘**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8月下旬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化名陈某甲,在本市**镇,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的方式添加陈某乙为微信好友进行聊天,随后以儿子开学需交钱、老公老家拆迁需要费用打点、房屋转让需要手续费等虚假理由借钱,骗取陈某乙钱款,期间通过出具落款签名为陈某甲的借条,与陈某乙发生性关系等方式骗取陈某乙的信任并不断拖延还款。后在陈某乙多次要求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又以银行卡冻结需要钱解冻、通过其姐姐有途径可以借到人民币10万元用于还款但需要先支付人民币5000元将姐姐先前借的钱还掉、伪造还钱的转账截图让陈某乙误以为多转了钱让其还钱等方式继续骗取陈某乙钱款。至案发,扣除已经归还的钱款外,被告人杨某某实际骗取陈某乙钱款合计人民币489140.88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荘**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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