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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江苏省启东市******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施某某,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并交往。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向施某某谎称帮其购买**牌轿车,并让施某某将自己的轿车卖掉,所得钱款交给杨某某用于购车,施某某信以为真。同月18日,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施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出售给周某某,并将5万元交给杨某某。事后周某某支付给杨某某中介费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归还欠款及打赏主播等。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经启东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耀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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