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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人员,住南京市溧水区******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9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尤某某商量继续合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向中铁十六局供货事宜。2019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虚构向中铁十六局广西柳州项目部供货、伪造供货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某及其妻子尹某甲货款共计人民币529207元。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位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的房子作价出售给尤某某的岳父尹某乙,抵算还款人民币490000元,另转账给被害人尹某甲人民币3000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10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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