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8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1********,白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三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中间介绍人陈某某(另案起诉)、顾某某、张某某,勾结大量大货车驾驶员,在明知大货车驾驶员所拉的货物不是鲜活农产品,不得使用绿色通道,需要正常缴费,且明知偷逃过路费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与一批大货车司机以及中间人共谋,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以冒充“绿通车”走绿色通道的方式欺骗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单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向中间人陈某某、顾某某、张某某收取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经鉴定杨某某微信收取三名中间人转账共计人民币3240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证人证言;7. 云南**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云南省**厅文件等相关材料;8.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9.牌照为宁A*****等部分车辆的通行记录、绿通车登记表;10.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11.本案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报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有限公司,给该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代理检察员:李振武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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