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家住唐山市的被害人张某某,同年5月底双方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张某某谎称其干爹是成都市市领导,并通过其干爹的关系负责成都市简阳新机场建设多项工程对外招标工作。自2018年5月底至同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需要资金打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需保证金等费用和理由,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款,其间还通过让其朋友胥某某冒充其干爹与被害人电话通话,以及向张某某承诺事后给予高额报酬、购房及移民等进一步骗取张某某信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及唐山市等地,陆续收取张某某转账共计97000元。2018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受骗后向杨某某追要钱款,自案发前杨某某已退还张某25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胥某、杨某的证言;3、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初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光盘一张、讯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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