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3月23日退回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补充侦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于2020年2月23日、4年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始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微信号:sry-85338****,昵称:只**活)在充值油卡的微信群****,可以利用“中核E能源”的APP充值卡优惠充值加油卡。微信朋友圈的客户相信后就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将钱转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帮客户充油卡赚取差价。2019年2、3月份,因杨某某在手机上玩“50K”游戏平台里的“时时彩”进行网络赌博输钱后,遂隐瞒其找钱赌博扳本的真实意图,采取在充值油卡微信群里联系客户****,实为骗取客户钱财的手段,将客户通过微信、银行账户转给其充油卡的款项非法占有进行赌博。其诈骗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群联系被害****,谎称可以帮其用人民币36600元充值4万元的油卡。王某某信以为真转款人民币36600元到杨某某的农行账户(6228**********9073)。杨某某将赃款用于赌博。案发前,杨某某退还人民币116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
同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8200元用于赌博。同月10日,唐某某找到杨某某,杨某某写下欠条给唐某某。同年7月15日至8月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借钱为由,采用“少借多还”的手段骗取唐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唐某某的人民币67800元用于赌博。同年8月1日,杨某某写下欠条给唐某某,但至案发未归还。
同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群联系被害人刘某某(女,微信号:genera1****,昵称:一****前)谎称有10万元的额度折扣油卡(折扣)可以帮充值。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分别用自己的微信转款人民币8000元****,用刘某某的农行账户(6228********2572)转款人民币50000元、用熊某某的农行账户(6228********0476)转款人民币38500元到杨某某的农行账户(6228********9073)。杨某某将赃款用于赌博。同月14日、18日,杨某某共计退回赃款人民币1050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第四责任区刑警大队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银行电子回单、网上银行转账明细;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辉
检察官助理李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十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