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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5********,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镇**街**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三里店明桂米粉店旁边吃宵夜,期间杨某某趁曾某某上厕所之机,从曾某某放在其旁边的黑色背包内随手拿出曾某某的三张信用卡【分别为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5803******)、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40339280******)、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0015******)】,再通过自己的手机在“乐刷”APP上操作绑定了上述三张信用卡,后“乐刷”APP发验证码到曾某某放在吃宵夜桌子上的手机,杨某某遂打开曾某某的手机查看验证码并将该验证码输入到“乐刷”APP上,最终成功绑定了上述三张信用卡,后杨某某把上述三张信用卡放回曾某某的包内并将曾某某手机上的验证码删除,避免曾某某发现其上述行为。2019年8月21日晚,杨某某通过“乐刷”APP从曾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17900元到其邮政银行卡中(卡号为:62179961000******),从曾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2500元到其邮政银行卡中(卡号为:62179961000******);2019年8月23日凌晨,杨某某又通过“乐刷”APP从曾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18023元到其邮政银行卡中(卡号为:62179961000******)。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8423元,均已被杨某某挥霍。

2.2018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万达星巴克咖啡厅喝茶聊天时,告知李某某其可以办理POS机从信用卡中套现,李某某因做生意需要从信用卡中套现,遂同意让杨某某帮其办理POS机。后两人一起到万达地下停车场杨某某的车上,在车上,杨某某拿了一台POS给李某某使用,并帮李某某用手机下载了一个POS机的APP(点POS商服)。下载好上述APP后,李某某在杨某某的指导下将POS机绑定了其农业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8980******),出于信任,李某某当杨某某的面输入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信用卡支付密码、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后两人再把POS机中的流量卡装到李某某的手机SIM卡卡槽中,让手机与POS机绑定,最终成功激活了 POS机。晚上21时许,李某某去上班时将自己的手机卡及上述中信银行信用卡、农业银行信用卡遗留在杨某某的车内。杨某某把车开回家后发现李某某的上述物品遗留在车内,遂于当晚22时许将李某某的上述中信行信用卡插入自己的POS机中,输入了该信用卡的支付密码,成功将该卡中的127000元人民币信用额度分三笔(三笔分别是1万元、1.7万元、10万元)套现到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卡号为62177330******)中。上述款项均已被杨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粉色iphone7手机一部、红色iphoneX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医院门诊记录、DR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浦发银行账单查询回单、中信银行业务凭证、民生银行电子账单截图、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流水、乐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户信息、中信银行信用卡还款明细、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余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截图、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办案民警从被告人杨某某手机中的乐刷APP提取的相关截图及杨某某的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及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土贵

检察官助理:罗继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平乐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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