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0********,汉族,大学本科,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办事处**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的一天,受害人罗某甲与薛某某、刘某甲等一起吃饭。期间罗某甲向刘某甲提出想从广元****医院调动至广元****医院上班。刘某甲称其同事被告人杨某甲能够帮忙。几天后,杨某甲、罗某甲、薛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南河一间茶楼,具体商量调动工作事宜。期间杨某甲在明知没有能力调动工作的情况下,向罗某乙等人吹嘘能够调动工作,并承诺2018年年初就能到广元****医院上班。但调动工作需要4 万元的活动经费。罗某甲等人表示需要商量后在答复杨某甲。2017年8月6日,杨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在南河一家茶楼,商谈具体支付4万元的事宜。为取得受害人信任,杨某甲向罗某乙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2019年8 月7 日,罗某乙在广元市**银行开发区分行向杨某甲账号(62284528680********)的转款4万元。收款后,杨某甲从未办理罗某甲调动工作事宜。罗某甲及家人见杨某甲迟迟不能办理,要求杨某甲还钱。杨某甲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时间。直至罗某乙等人报案,杨某甲仍未归还。所骗赃款被被告人杨某甲挥霍。
2.2016年3月,广元市中学生球类运动会在旺苍举行,被告人杨某甲与好友杨某乙相遇。相互了解情况后,杨某甲向杨某乙吹嘘能帮助其调动工作到广元,被杨某乙婉言拒绝。之后,杨某乙向杨某甲提出其朋友李某甲想调回广元的想法,后介绍李某甲和杨某甲认识。最初,杨某甲提出调动工作需要费用,李某甲并未答应。2018年5月,李某甲再次联系杨某甲,约定在南河一茶楼见面。几天后,李某甲、吴某某、杨某甲等人在南河一茶楼见面。杨某甲吹嘘能帮助其调动工作,但需要6万元调动工作的费用。经过商量后,李某甲用微信给杨某甲转款6万元。
2019年3月26日,广元市教育局和广元市人社局在网上发布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告。杨某甲看到该消息后,打电话让李某甲参加考试,并让李某甲转款3万元用于该次考试的活动费用,李某甲丈夫吴某某向杨某甲转款3万元,但之后又以急用钱找杨某甲要回了3万元。后来临近遴选考试时,杨某甲再次向李某甲要了1 万元的活动费用。2019年4月,李某甲参加了遴选考试,但没有通过笔试。杨某甲以李某甲没通过笔试为由不能帮助其调动工作。李某甲见杨某甲没成功调动工作,多次向杨某甲索要钱款均无果,杨某甲所诈骗7万元均被其挥霍,并没有用于帮李某甲调动工作相关事宜。
3.2018年10月的一天,李某乙从工友“老杨”口中得知被告人杨某甲有关系可以帮助女儿李某丙通过面试,得知杨某甲的联系方式后,李某乙通过自己弟媳主动与杨某甲联系。后杨某甲提出需要疏通关系费用,让李某乙先给10万元。经双方协商,由李某乙先支付杨某甲5万元,剩余5万元待李某丙找到工作再支付。2019年3月份广元市教育局和广元市人社局在网上发布了招考人民教师的公告,杨某甲看到后让李某丙报名参加考试。李某丙参加考试但没有通过笔试,杨某甲以李某丙没通过笔试为由不能帮助其安排工作。后李某乙多次向杨某甲索要钱款,杨某甲未退还,所骗5 万元被被告人杨某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银行账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李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能够帮助他人调动工作、解决编制,骗取他人人民币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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