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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二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会昌人,住江西省会昌******室(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村下**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陈久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快手”、“QQ”社交软件上虚构女性身份,谎称与被害人谈恋爱,以索要“示爱”红包、生活费、交通费等名义,先后骗得被害人熊某某、李某某QQ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3539.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3日间,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2024.8元。

2.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住江苏金坛)人民币1514.8元。

2021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支付记录、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华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会昌县**楼**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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