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路**号**号楼**单元501。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到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能力给孩子办理转学的事实,骗取高某某、汪某某、吴某某、于某某四人共计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退还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高某某、汪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月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