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住威海市文某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用虚构的“王某某”身份,以处对象的名义取得被害人于某的信任,后编造“出车祸”、“患阑尾炎需要手术”、“家里老人生病”等理由多次向于某索要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84005.36元,还让于某为其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99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电话传唤至五垒岛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于某微信交易明细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于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5)扣押笔录:涉案物品扣押笔录;(6)电子数据:交易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荣范
检察官助理:郭治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6319****;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单页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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