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1〕157号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谎称有低价家电供货渠道,诱骗他人到其处购买家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4 2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有低价洗衣机可供货,诱骗被害人程某某十台洗衣机货款后,即发货三台洗衣机,后又退还程某某1 500元,实际骗得程某某共计人民币35 600元。

2.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有内部价冰箱可供货,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 600元,后退还600元。

3.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有低价彩电可供货,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 200元,后退还1 200元。

4.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有低价洗衣机可供货,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 900元,后退还900元。

5.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有特价冰箱可供货,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 999元。

6.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有低价林内牌热水器可供货,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3 700元。

案发后,已全额退赔上述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薇萍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