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9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闾阳驿镇**村**号,住辽宁省北镇市闾阳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安检基地培训期间,先后与到该处参加培训的被害人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等人相识。
2020年4月10日至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李某甲介绍工作,以安排工作需要用钱为由,骗取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500元,后将赃款挥霍。杨某某于案发前退还李某甲人民币1000元。
2020年5月13日至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李某乙介绍工作,以安排工作需要用钱、办理暂住证等为由,骗取李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3623元,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7月10日至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丙介绍工作,以办理工作证、租房等为由,骗取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995元,骗取李某丙钱款共计人民币3655元。其间,杨某某另使用其虚构的一名女性招聘人员身份与李某丙微信联系,谎称李某丙对该女性有不雅动作,以需花钱了事为由,骗取李某丙人民币1200元。杨某某将所骗钱款全部挥霍,刘某某、李某丙报案后,杨某某陆续退还二人全部钱款。
2020年8月3日至4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贾某某介绍工作,以办理门禁卡、收取服装费为由,骗取贾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657元,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被害人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巩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辨认笔录。
6、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妍
检察官助理:范爽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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