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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园**园**。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康某某谎称其名下有房屋,并使用其伪造的虚假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在天津市北辰区翠金园康某某的住处,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2013年9月24日、2014年1月20日骗取了康某某28万元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期间返还了康某某8万元人民币,其余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后潜逃。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提供给康某某房本上“填发单位”处留有的“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印文与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019年10月14日,杨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鸿翔花园的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借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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