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为杨某某,其妻子钟某某曾用名为钟某某。杨某某及其妻子钟某某更名为杨某某和钟某某后,于2008年将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的户籍迁移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妻子钟某某于2008年12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虚假材料,在岳池县公安局鱼峰乡派出所补录了杨某某、钟某某两人在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的户籍。2011年,被告人杨某某以杨某某、钟某某的农村户籍身份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以杨某某的身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7883元,钟某某以钟某某的身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7003元。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回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金14886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户籍、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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