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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2********,汉族,大专文化,嘉兴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住嘉兴市秀洲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嘉兴市旅游委员会、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服务业发展局印发了《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规定一次性引进100人以上的市外大型团队或者会议,在市区住宿,经市旅委认定,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大型团队会议奖。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团队不满足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单独采用伪造发票、帐单、合同进行拼团及虚构团队等手段或合伙周某某(另案处理),由周某某提供不符申报条件的团队资料,杨某甲进行申报后二人分成。共骗取嘉兴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大型团队会议奖)24万元。 

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骗取市级政府补助款 0.5万元。

2、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甲骗取市级政府补助款 2万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骗取市级政府补助款 1万元,合伙周某某骗取政府补助款2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退赃24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帐明细、对帐单、申报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检查笔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卜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资金补助款共计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哲峰  任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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