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河南省尉氏县**社区**号楼**楼**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尉氏县**庄**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通过转转平台发布消息,谎称有大量现货头盔,准备低价售卖。被害人李某某看到消息后,遂与杨某某聊天,洽谈购买。在洽谈过程中,杨某某承诺收取定金后可以备货、发货,并以此为由骗得李某某人民币合计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