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乡**村**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街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起,被告人杨某某与广西**驾校教练吕某某合作,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公寓楼下杨某某经营的**超市内以中介形式设点招收报考汽车驾照学员,由吕某某负责学车相关事宜。至2018年12月,杨某某经济状况出现问题后拖欠吕某某报名费,吕某某开始不再接收杨某某介绍的学员。
2019年2月份至3月份,杨某某明知吕某某不收取学费不再安排考试的情况下,以报名学车为由,骗得被害人贺某某缴纳12000元学费,骗得郑某某缴纳3500元学费,并谎称已报名。杨某某收取两被害人15500元学费用后,未为两名被害人报名或安排学车,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或不予理会。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款均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 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贺某某等人的陈述;5.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冼嘉敏
检察官助理 李炜豪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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