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 201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昵称:**)在明知不能保障买到大量口罩和体温枪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口罩和体温枪出售的信息。
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邱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得知杨某某有额温枪出售后,向杨某某订购额温枪,并向杨某某提供的张某某(另作处理)的支付宝账号支付货款人民币77500元,杨某某在收取货款后,未向邱某某发送货物也未退还货款。
2020年2月20日,被害人廖某某(微信昵称:**)通过其微信好友得知杨某某有体温枪出售后,向杨某某订购体温枪,并向杨某某提供的张某某的银行账号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杨某某在收取货款后,将其中的17万元转汇他人用于填补自己的资金缺口,未向廖某某发送货物也未退还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志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
5. 被害人邱某某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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