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91********,住址山西省介休市连福镇***村***街**号,捕前住山西省介休市****宿舍***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注册微信号m-angle1314,并在网络中下载各种炫富照片发布在该微信朋友圈中,同时编造名叫郝某某的有钱人身份添加不同女性网友进行聊天。2017年夏天,被告人杨某某用该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朱某某为好友,在与朱某某聊天过程中编造自己名叫郝某某、介休人、家中有钱、在上海做生意等各种虚假炫富信息,被告人杨某某在得知朱某某做跑煤生意时,其用自己真实的微信号添加朱某某与朱某某见面相识,并一直告知朱某某其跟郝某某是好朋友,借用自己真实信息掩饰郝某某的虚假身份,让朱某某对郝某某这个人的存在深信不疑。被告人杨某某以郝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以赌博欠账、缺少生活费、修豪车、购买手机、看病等名义,骗取朱某某给其汇款,并假借郝某某名义让被害人朱某某给郝某某注册新微信号,通过该新微信号骗取朱某某钱财,并骗取朱某某**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使用,持续时间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骗取朱某某共计人民币213933.36元;骗取朱某某工商银行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15000元;骗取朱某某邮政银行卡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0元;骗取朱某某兴业信用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2136元;2017年11月骗取朱某某支付宝金额共计人民币9500元;骗取朱某某支付礼金13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38876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虎

                                       刘  燕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