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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凤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进行网络赌博,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到**镇某某平价超市,给予被害人余某某200元的手续费,让被害人余某某将20000元人民币转至杨某某银行账户,但杨某某以支付宝限额,支付失败为由,未按约定将20000元转还余某某,后跳窗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进行网络赌博,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到凤某某**镇**小区**号商铺,以刷信用卡账单,允诺每万元400元手续费为由,先后三次让被害人潘某某将30000元人民币转至杨某某银行账户,杨某某以银行维修,提现不到账为由,未按约定将30000元转还潘某某,后趁接打电话的机会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进行网络赌博,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以高额手续费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

3.建议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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