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某甲,女,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村。因犯诈骗罪,2015年6月2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受害人周某某经杨某乙介绍开始处对象。在两人相处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结婚的名义骗取周某某45000元,其中婚纱照费用3000元、改口费用2000元、彩礼40000元。后杨某甲将周某某、杨某乙手机、微信拉黑后失去联系并将骗取的钱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6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