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至2017年期间,在不符合领取渔船燃油补贴的情况下,骗取国家渔船燃油补贴款69855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渔船油补资金发放名册、银行交易流水、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顾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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